广州市扑克牌竞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广州市扑克牌竞技协会(Guangzhou Poker Athletics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GZPAA。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广州市体育局和体育总会的领导下,由有关开展扑克竞技活动的文化娱乐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扑克牌竞技爱好者自愿参与组织起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广、普及、提高扑克牌竞技
水平,倡导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以牌会友、以牌交友。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在广州省广州市应元路应元宫道尾广州棋艺社三楼,
邮编:510030 电话:835576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依法治体,增强体育意识,广泛组织全市扑克牌竞技爱好者参与各种联赛、积分赛、对抗赛、级别赛等各种形式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
(二)、参与结合市各行业体协、各俱乐部举办学习班,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
(三)、举办广州市扑克牌竞技体育活动竞赛,组织参加上一级比赛和对外的各种体育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参加本会的单位会员是广州市开展扑克牌竞技活动的文化娱乐单位。
(三)、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协会的理事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一)、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者。
(二)、给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请顾问若干名。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关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主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
(一)、竞赛委员会。
(二)、新闻委员会。
(三)、教练委员会。
(四)、裁判委员会。
(五)、纪律委员会。
(六)、俱乐部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员不参与本会经费的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5年1月10日会员代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